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視覺障礙者志願服務

申請資格:

  1. 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。
  2. 領有本市核(換)發或註記之視障手冊或合併有視障之多重障礙者為限。
  3. 實際居住家中,未接受任何機構安置者。
  4. 家中為低收入戶、單親家庭或主要照顧者逾65歲之身份為優先申請。

服務項目及內容:

  1. 陪同或協助視覺障礙者外出購物;指一般性外出,如:購買日常所需用品或盲用品,服務地點以台北市區為主。
  2. 陪同或協助視覺障礙者參加休閒活動;指促進身心健康之活動,不含職業訓練、上課學習或聯誼活動(如:唱卡拉OK、開會),服務地點以台北市區為主。
  3. 如有特殊情形,需經單位社工員評估後始能前往服務,但仍以臨近台北市之台北縣各鄉鎮市為主。

費用:

每名個案每月可免費使用12小時。每次申請最少3小時為限。

聯絡方式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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